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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诗歌学会 单位(团体)会员的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2014-09-10 08:18:54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4143

                  

总则

本办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诗歌学会章程制订。

本办法包括不限于单位会员的定义和范围、单位会员的申请、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的管理办法及管理规定。

一 、定义

1、单位会员即为单位(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机构、组织等集体名义申请加入并经本会批准入会的会员,是中国诗歌学会会员的组成部分。

2、单位会员的全称:中国诗歌学会单位(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均为同一意思,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范围

1、单位会员的申请人,须是政治上过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各项决议,爱国家和人民。承认中国诗歌学会章程,接受中国诗歌学会“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办会主张。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单位(团体)会员:

1.1各省(市、自治区)、市(地、州)、县(区)文联等群团组织;

1.2经民政机关登机注册的作家协会、文学工作者协会、诗歌学会、诗歌协会等社团组织,经民政机关或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文学院、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书院、诗院等文化机构;

1.3各地各级文学、诗歌期(报)刊(含内刊),出版单位(含港、澳、台出版企业);

1.4各类文化、传媒公司(含民办非企在内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从事和致力于诗歌文化建设、诗歌文化交流,诗歌有声语言艺术教育、培训或活动组织的,诗歌舞台剧改编、剧(脚)本创作,诗剧导演、表演、演唱,诗剧演出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

1.5各个行业的文联和作家协会,如全国公安文联、中国铁路文联、中国冶金作家协会、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等。

三 、入会申请

1、请在中国诗歌学会官网下载《单位(团体)会员申请表》,也可向中国诗歌学会索取申请表格(010-64072207)。填写完整后通过官网端口上传,并提交相关附件(请以中国诗歌学会官网提示,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如果不能通过网络申请的,可采取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请用挂号信或快递寄至中国诗歌学会组联部办公驻地。

2、申请加入单位(团体)会员的联系人或负责人,在接到本会通知后的15日内向递交纸质《单位(团体)会员申请表》(加盖公章)和通知要求同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 、会费缴纳

单位(团体)会员会费每年缴纳一次,由单位(团体)会员所在单位统一缴纳。

单位(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15000元/年。具体如下:

1、单位(团体)会员会费自批准入会通知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诗歌学会开户行一次缴付全年会费。本会在收到单位(团体)会员会费的5~10个工作日,向单位(团体)会员发放单位(团体)会员证书及牌匾。

单位(团体)会员应于次年的6月前统一参加单位(团体)会员年检。未通过年检,且未如期完成整改的,其单位(团体)会员资格则判定为不合格,暂停不合格单位(团体)会员以单位(团体)会员名义开展活动。

2、单位(团体)会员会费续交期限应为首次会费缴纳日起第11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以此类推。

3、单位(团体)会员的个人成员即为单位(团体)会员的组成部分。单位(团体)会员缴纳会费后,其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成员无须另外缴纳会费,并有限享有单位(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单位(团体)会员中应向中国诗歌学会实时报备单位(团体)会员的个人成员。如单位(团体)会员的个人成员,要求加入中国诗歌学会个人会员的,应按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向中国诗歌学会提出申请。


五 、权利和义务

由中国诗歌学会组联部或中国诗歌学会指定部门具体负责单位(团体)会员的日常联系、会员单位年检、会员单位服务等事项。

1、权利:

1.1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成员,除自然人(个人)会员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之外,其它权利按中国诗歌学会章程规定有限行使,但应在中国诗歌学会备案生效日起。

1.2允许单位(团体)会员在各种宣传时,按中国诗歌学会规定要求,使用“中国诗歌学会单位(团体)会员”等文字和图案。

1.3由中国诗歌学会免费向单位(团体)会员提供单位(团体)会员存续期内的诗歌文化建设的咨询和服务。

1.4由中国诗歌学会不定期为单位(团体)会员提供诗歌讲座、单位(团体)会员内部的作品改稿会等服务,并为单位(团体)会员内部指导、组织各类诗歌文化活动。

2、义务:

2.1按期缴纳会费。

2.2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应在单位驻地明显的区域和位置,悬挂或摆放“单位(团体)会员”牌匾。

2.3遵守章程,服从决议,接受中国诗歌学会的各项管理以及日常监督和检查。

2.4指导组织单位(团体)会员中开展读诗会、作品分享会、创作笔会、诗歌作品展览、诗歌朗诵的展示展演等活动。

2.5按照中国诗歌学会的各项计划和要求,积极参加中国诗歌学会的各项活动。

               

六、单位(团体)会员的审批

单位(团体)会员的审批为每年一次。如遇特殊情形,可延长或缩短审批周期、增加或减少审批次数。审批程序如下: 

1、由中国诗歌学会理事会授权的工作部门负责入会申请的初审;

2、由中国诗歌学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召集评审专家会审入会申请;

3、由中国诗歌学会理事会授权会长或秘书长审核、批准新会员入会的申请。


七、其它

1、本办法的修改、修订由中国诗歌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本办法由理事会授权的中国诗歌学负责会员事务的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会动态 > 通知公告

中国诗歌学会 单位(团体)会员的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2014-09-10 08:18:54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4143

                  

总则

本办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诗歌学会章程制订。

本办法包括不限于单位会员的定义和范围、单位会员的申请、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的管理办法及管理规定。

一 、定义

1、单位会员即为单位(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机构、组织等集体名义申请加入并经本会批准入会的会员,是中国诗歌学会会员的组成部分。

2、单位会员的全称:中国诗歌学会单位(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均为同一意思,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范围

1、单位会员的申请人,须是政治上过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各项决议,爱国家和人民。承认中国诗歌学会章程,接受中国诗歌学会“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办会主张。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单位(团体)会员:

1.1各省(市、自治区)、市(地、州)、县(区)文联等群团组织;

1.2经民政机关登机注册的作家协会、文学工作者协会、诗歌学会、诗歌协会等社团组织,经民政机关或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文学院、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书院、诗院等文化机构;

1.3各地各级文学、诗歌期(报)刊(含内刊),出版单位(含港、澳、台出版企业);

1.4各类文化、传媒公司(含民办非企在内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从事和致力于诗歌文化建设、诗歌文化交流,诗歌有声语言艺术教育、培训或活动组织的,诗歌舞台剧改编、剧(脚)本创作,诗剧导演、表演、演唱,诗剧演出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

1.5各个行业的文联和作家协会,如全国公安文联、中国铁路文联、中国冶金作家协会、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等。

三 、入会申请

1、请在中国诗歌学会官网下载《单位(团体)会员申请表》,也可向中国诗歌学会索取申请表格(010-64072207)。填写完整后通过官网端口上传,并提交相关附件(请以中国诗歌学会官网提示,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如果不能通过网络申请的,可采取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请用挂号信或快递寄至中国诗歌学会组联部办公驻地。

2、申请加入单位(团体)会员的联系人或负责人,在接到本会通知后的15日内向递交纸质《单位(团体)会员申请表》(加盖公章)和通知要求同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 、会费缴纳

单位(团体)会员会费每年缴纳一次,由单位(团体)会员所在单位统一缴纳。

单位(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15000元/年。具体如下:

1、单位(团体)会员会费自批准入会通知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诗歌学会开户行一次缴付全年会费。本会在收到单位(团体)会员会费的5~10个工作日,向单位(团体)会员发放单位(团体)会员证书及牌匾。

单位(团体)会员应于次年的6月前统一参加单位(团体)会员年检。未通过年检,且未如期完成整改的,其单位(团体)会员资格则判定为不合格,暂停不合格单位(团体)会员以单位(团体)会员名义开展活动。

2、单位(团体)会员会费续交期限应为首次会费缴纳日起第11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以此类推。

3、单位(团体)会员的个人成员即为单位(团体)会员的组成部分。单位(团体)会员缴纳会费后,其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成员无须另外缴纳会费,并有限享有单位(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单位(团体)会员中应向中国诗歌学会实时报备单位(团体)会员的个人成员。如单位(团体)会员的个人成员,要求加入中国诗歌学会个人会员的,应按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向中国诗歌学会提出申请。


五 、权利和义务

由中国诗歌学会组联部或中国诗歌学会指定部门具体负责单位(团体)会员的日常联系、会员单位年检、会员单位服务等事项。

1、权利:

1.1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成员,除自然人(个人)会员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之外,其它权利按中国诗歌学会章程规定有限行使,但应在中国诗歌学会备案生效日起。

1.2允许单位(团体)会员在各种宣传时,按中国诗歌学会规定要求,使用“中国诗歌学会单位(团体)会员”等文字和图案。

1.3由中国诗歌学会免费向单位(团体)会员提供单位(团体)会员存续期内的诗歌文化建设的咨询和服务。

1.4由中国诗歌学会不定期为单位(团体)会员提供诗歌讲座、单位(团体)会员内部的作品改稿会等服务,并为单位(团体)会员内部指导、组织各类诗歌文化活动。

2、义务:

2.1按期缴纳会费。

2.2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应在单位驻地明显的区域和位置,悬挂或摆放“单位(团体)会员”牌匾。

2.3遵守章程,服从决议,接受中国诗歌学会的各项管理以及日常监督和检查。

2.4指导组织单位(团体)会员中开展读诗会、作品分享会、创作笔会、诗歌作品展览、诗歌朗诵的展示展演等活动。

2.5按照中国诗歌学会的各项计划和要求,积极参加中国诗歌学会的各项活动。

               

六、单位(团体)会员的审批

单位(团体)会员的审批为每年一次。如遇特殊情形,可延长或缩短审批周期、增加或减少审批次数。审批程序如下: 

1、由中国诗歌学会理事会授权的工作部门负责入会申请的初审;

2、由中国诗歌学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召集评审专家会审入会申请;

3、由中国诗歌学会理事会授权会长或秘书长审核、批准新会员入会的申请。


七、其它

1、本办法的修改、修订由中国诗歌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本办法由理事会授权的中国诗歌学负责会员事务的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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