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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诗歌学会单位(团体)会员的管理办法
日期:2026-03-04 15:17:4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30

总则


本办法是依据中国诗歌学会章程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的会员种类,制订的包括不限于单位(团体)会员的定义和范围、单位(团体)会员的申请、权利和义务事项的管理办法、规定。


一 、定义


1、单位会员即为单位(团体)会员,是指以组织(含人民团体、群团团体、社会团体)、机构等集体名义申请加入并经本会批准入会的会员,是中国诗歌学会会员的组成部分。


2、单位会员的全称:中国诗歌学会单位(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均为同一意思,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范围


1、单位(团体)会员的申请人,须是政治上过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各项决议,爱国家和人民。承认中国诗歌学会章程,接受中国诗歌学会“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办会主张。


2、符合下列条件单位之一的,均可以申请加入单位(团体)会员:


1.1各省(市、自治区)、市(地、州)、县(区)所属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


1.2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经民政机关登机注册的作家协会、诗歌学会、诗歌协会等社团组织;


1.3经县(市、区)民政机关或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文学院、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书院、诗院等机构;


1.3经县(市、区)民政机关或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地方文学、诗歌类的(报)刊(含内刊),出版企业(含港、澳、台出版单位);


1.4经县(市、区)民政机关或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各类文化、传媒公司(含民办非企在内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从事和致力于诗歌文化建设、诗歌文化交流,诗歌有声语言艺术教育、培训或活动的组织,诗歌舞台剧改编、剧(脚)本创作,诗剧导演、表演、演唱,诗剧演出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


1.5各个行业的文联和作家协会,如全国公安文联、中国铁路文联、中国冶金作家协会、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等。


三 、入会申请


1、请在中国诗歌学会官网下载《单位(团体)会员申请表》,也可向中国诗歌学会索取申请表格(010-64072207、010-65924680)。填写完整后通过官网端口上传,并提交相关附件(请以中国诗歌学会官网提示,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如果不能通过网络申请的,可书面申请。挂号信或快递请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瑞辰国际中心1116办公室,中国诗歌学会组联部。


2、申请加入单位(团体)会员的联系人或负责人,在接到本会包括不限于书面、电话、邮件、短信通知后(其中之一即可),应在接到通知日起15日内向本会递交纸质《单位(团体)会员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按通知要求,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 、会费缴纳


    按单位(团体)会员的规模缴纳,如单位(团体)会员中成员个人的数量应 ≤30人,以次为计,每五年应缴纳单位(团体)会费人民币3000元;


按单位(团体)会员的规模缴纳,如单位(团体)会员中的成员个人数量〉30人、≤100人,以次为计,每五年应缴纳单位(团体)会费人民币8500元;由单位(团体)会员应由所在单位统一缴纳。


1、单位(团体)会员会费自批准入会通知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诗歌学会开户行一次缴付五年的会费。本会在收到单位(团体)会员会费的10个工作日,向单位(团体)会员发放单位(团体)会员证书及牌匾。


2、单位(团体)会员的成员即为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是中国诗歌学会的当然会员,但会员证编号首个字母应为O。单位(团体)会员缴纳会费后,其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无须再缴纳个人会费。


3、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每年12月底前,应在中国诗歌学会完成年度备案,其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的年检资格即予通过。


4、会员增加或减少时,应在会员增加或减少发生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所在单位应即向中国诗歌学会完成更正。


五 、权利和义务


由中国诗歌学会组联部或中国诗歌学会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单位(团体)会员的日常联系、会员单位年检、会员单位服务等事项。


1、权利:


1.1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除自然人(个人)会员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之外,其它权利按中国诗歌学会章程规定有限行使。


1.2允许单位(团体)会员在各种宣传时,按中国诗歌学会规定要求,使用“中国诗歌学会单位(团体)会员”等文字和图案。


1.3由中国诗歌学会免费向单位(团体)会员提供单位(团体)会员存续期内的诗歌文化建设的咨询和服务;


1.4由中国诗歌学会不定期为单位(团体)会员提供诗歌讲座、单位(团体)会员内部的作品改稿会等服务,并组织单位(团体)会员的诗歌文化活动。


2、义务:


2.1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应在单位驻地明显的区域和位置,悬挂或摆放“单位(团体)会员”牌匾。


2.2遵守章程,服从决议,接受中国诗歌学会的各项管理以及日常监督和检查;按期缴纳会费。


2.3持续组织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开展读诗会、作品分享会、创作笔会、朗诵会等活动。


2.4按照中国诗歌学会的各项计划和要求,积极参加中国诗歌学会的各项活动;


2.5支持、配合中国诗歌学会的其它工作。


六、其它


本管理办法由2026年1月 28日召开的中国诗歌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2026年3月1日起执行。


之前未按时缴纳会费的单位(团体)会员,按原规定期限补缴;已缴纳单位(团体)会员会费的,仍照已缴纳会费的原规定期限履行,直至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中国诗歌学会

2026年1月28日


相关链接:

个人会员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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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诗歌学会单位(团体)会员的管理办法

日期:2026-03-04 15:17:4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30
本办法是依据中国诗歌学会章程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的会员种类,制订的包括不限于单位(团体)会员的定义和范围、单位(团体)会员的申请、权利和义务事项的管理办法、规定。

总则


本办法是依据中国诗歌学会章程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的会员种类,制订的包括不限于单位(团体)会员的定义和范围、单位(团体)会员的申请、权利和义务事项的管理办法、规定。


一 、定义


1、单位会员即为单位(团体)会员,是指以组织(含人民团体、群团团体、社会团体)、机构等集体名义申请加入并经本会批准入会的会员,是中国诗歌学会会员的组成部分。


2、单位会员的全称:中国诗歌学会单位(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均为同一意思,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范围


1、单位(团体)会员的申请人,须是政治上过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各项决议,爱国家和人民。承认中国诗歌学会章程,接受中国诗歌学会“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办会主张。


2、符合下列条件单位之一的,均可以申请加入单位(团体)会员:


1.1各省(市、自治区)、市(地、州)、县(区)所属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


1.2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经民政机关登机注册的作家协会、诗歌学会、诗歌协会等社团组织;


1.3经县(市、区)民政机关或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文学院、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书院、诗院等机构;


1.3经县(市、区)民政机关或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地方文学、诗歌类的(报)刊(含内刊),出版企业(含港、澳、台出版单位);


1.4经县(市、区)民政机关或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各类文化、传媒公司(含民办非企在内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从事和致力于诗歌文化建设、诗歌文化交流,诗歌有声语言艺术教育、培训或活动的组织,诗歌舞台剧改编、剧(脚)本创作,诗剧导演、表演、演唱,诗剧演出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


1.5各个行业的文联和作家协会,如全国公安文联、中国铁路文联、中国冶金作家协会、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等。


三 、入会申请


1、请在中国诗歌学会官网下载《单位(团体)会员申请表》,也可向中国诗歌学会索取申请表格(010-64072207、010-65924680)。填写完整后通过官网端口上传,并提交相关附件(请以中国诗歌学会官网提示,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如果不能通过网络申请的,可书面申请。挂号信或快递请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瑞辰国际中心1116办公室,中国诗歌学会组联部。


2、申请加入单位(团体)会员的联系人或负责人,在接到本会包括不限于书面、电话、邮件、短信通知后(其中之一即可),应在接到通知日起15日内向本会递交纸质《单位(团体)会员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按通知要求,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 、会费缴纳


    按单位(团体)会员的规模缴纳,如单位(团体)会员中成员个人的数量应 ≤30人,以次为计,每五年应缴纳单位(团体)会费人民币3000元;


按单位(团体)会员的规模缴纳,如单位(团体)会员中的成员个人数量〉30人、≤100人,以次为计,每五年应缴纳单位(团体)会费人民币8500元;由单位(团体)会员应由所在单位统一缴纳。


1、单位(团体)会员会费自批准入会通知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诗歌学会开户行一次缴付五年的会费。本会在收到单位(团体)会员会费的10个工作日,向单位(团体)会员发放单位(团体)会员证书及牌匾。


2、单位(团体)会员的成员即为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是中国诗歌学会的当然会员,但会员证编号首个字母应为O。单位(团体)会员缴纳会费后,其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无须再缴纳个人会费。


3、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每年12月底前,应在中国诗歌学会完成年度备案,其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的年检资格即予通过。


4、会员增加或减少时,应在会员增加或减少发生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所在单位应即向中国诗歌学会完成更正。


五 、权利和义务


由中国诗歌学会组联部或中国诗歌学会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单位(团体)会员的日常联系、会员单位年检、会员单位服务等事项。


1、权利:


1.1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除自然人(个人)会员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之外,其它权利按中国诗歌学会章程规定有限行使。


1.2允许单位(团体)会员在各种宣传时,按中国诗歌学会规定要求,使用“中国诗歌学会单位(团体)会员”等文字和图案。


1.3由中国诗歌学会免费向单位(团体)会员提供单位(团体)会员存续期内的诗歌文化建设的咨询和服务;


1.4由中国诗歌学会不定期为单位(团体)会员提供诗歌讲座、单位(团体)会员内部的作品改稿会等服务,并组织单位(团体)会员的诗歌文化活动。


2、义务:


2.1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应在单位驻地明显的区域和位置,悬挂或摆放“单位(团体)会员”牌匾。


2.2遵守章程,服从决议,接受中国诗歌学会的各项管理以及日常监督和检查;按期缴纳会费。


2.3持续组织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开展读诗会、作品分享会、创作笔会、朗诵会等活动。


2.4按照中国诗歌学会的各项计划和要求,积极参加中国诗歌学会的各项活动;


2.5支持、配合中国诗歌学会的其它工作。


六、其它


本管理办法由2026年1月 28日召开的中国诗歌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2026年3月1日起执行。


之前未按时缴纳会费的单位(团体)会员,按原规定期限补缴;已缴纳单位(团体)会员会费的,仍照已缴纳会费的原规定期限履行,直至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中国诗歌学会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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